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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大学生创业实施办法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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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大学生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平台:


经研究,现将《杭州市萧山区大学生创业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财 政 局

2018 年 3 月 27 日

杭州市萧山区大学生创业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 人才强区” 战略, 推动我区大学生创业工作, 根据省、市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 2017—2019) 》( 市政办函〔2017〕122 号) ,现就做好我区大学生创业工作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抢抓“ 后峰会、前亚运” 历史机遇, 坚持三大主线、推进三化联动,围绕“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理念,以振兴实体经济、建设全国领先的人才高地为目标,积极发挥市场作用,营造优良人才  发展生态,吸引更多国内外大学生来萧山创业,为打造体现世界名 城风貌的现代化国际城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扶持对象和条件

( 一) 大学生( 指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 5 年内的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在萧山区范围内新创办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生担任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非已创立企业经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

2.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二) 本通知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 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 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创业有关政策。 取得教育部认可学历学位的国( 境) 外籍大学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资助项目和内容

( 一) 项目资助。 经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区人社局推荐和专家评审,大学生创业项目可获得 2 万元、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共六个等级的无偿资助; 对符合市级无偿资助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在享受区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的基础上,  市财政再按区财政项目无偿资助额 50% 的标准给予资助。 参加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进入 400 强的项目在我区落地后,可免于评审按杭州大赛标准直接申请无偿资助。

申请人须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团队结构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金额。  资助资金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项目实施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或其他支出。

( 二) 房租补贴。 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三年内给予 100 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天补贴 1 元 / 平方米,第二、三年每天补贴 0. 5  元 / 平方米。   实际租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 三) 区大学生创业大赛项目资助。 萧山区大学生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在我区落地转化的,符合无偿资助条件可免于评审,直  接申请无偿资助。 资助标准为优秀奖项目 8 万元,三等奖项目 10万元,二等奖项目 15 万元,一等奖项目 20 万元。

鼓励做大做强

( 一) 创业实绩扶优资助。 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年税收 100 万元以上或带动就业 100 人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经市、区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资助。

( 二) 创业实绩房租再补贴。 对于享受场地补贴满三年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如果在享受场地补贴的三年内年均销售收入达 100 万元且年均纳税超过 5 万元,可按前款标准再给予三年每天 0.5 元 / 平方米、每年 100 平方米以内的场地补贴。

( 三) 参加“ 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 。 鼓励大学生创业企业做大做强和参加“ 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 ,被选拔上的培育对象给予 50 万元 / 名的培育扶持资金,培育扶持资金根据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训计划由市、区( 县) 两级财政按 1 ∶ 1 比例共同承担,用于教育培养、项目攻关、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扶持成长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推进区级大创园建设

为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全区各地方和民营企业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区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标准如下:

( 一) 创业园需成立一年以上,创业园的主办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园区内产业结构合理,且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

( 二) 具有一定的发展规模, 申报认定当年, 园区已建成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已集聚了 20 家及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 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 三) 具有规范合理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配套体系,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的区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 鼓励参加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经认定为市级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资助,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 50% 。 同一项目补助的区级承担部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 一) 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提供工商注册便利, 放宽市场准入制度和大学生在萧创办企业经营场所限制。 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时,只需提交高校同意作为经营场地使用的证明,免交  房产证。 经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允许“ 住宅商用” , 注册电子商务、创意设计、软件开发、中介服务等企业。

( 二) 注重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 实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开展“ 师友计划” ,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 聘请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和成功企业家、政府有关部门专家担任创业培训老师, 采取会诊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 三) 完善创业融资环境,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早期创业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协助市级招才引智平台建设,鼓励大学生参加创业比赛,提供创业孵化与融  资服务,实现创业项目落地。

附则

( 一)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在申请各项资助时,企业应当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行 6 个月以上。

( 二) 同一大学生担任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享受大学生创业企业扶持政策的只能为 1 家,申报无偿创业资助的项目最多为 1 个。

( 三) 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资金按照就高原则, 不重复享受; 已享受其他区级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民营企业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园,已享受其他科创园等园区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 四) 本通知自2018年 4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018 年4 月 1 日以前评审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 五) 本通知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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